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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政策重大變化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精神,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18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本文在梳理對比新舊政策的基礎上,總結了納稅人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政策變化后應注意的七大關注點。
關注點1:“審批”變“登記”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由審批制轉為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關注點2:辦理機關有變化
審批制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
登記制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權限在增值稅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
關注點3:報送表單作調整
審批制下,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
登記制下,納稅人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符合規定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
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關注點4:登記表格要填準
登記制下,納稅人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時要注意:填報內容要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不一致的,仍需補正內容。
納稅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為防止涉稅風險,應先判斷是否符合現行政策規定,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
關注點5:生效日期可自選
審批制下,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登記制下,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當月1日或次月1日作為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注點6:相關程序有調整
審批制下,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登記制下,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需要在申報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由于時限較審批制減少了一半,建議納稅人在超標當月及時調整業務模式做出準備。
關注點7:管理辦法待發布
目前發布的《公告》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基本程序進行了明確的同時,暫停執行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條款,并提示將對《辦法》相應條款依照規定程序修訂后重新予以公布。建議納稅人近期登陸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關注新《辦法》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