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東省工資扣稅標準規定
,廣東省工資扣稅(個稅)起征點統一是3500元(即超過3500遠的部分才扣稅)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收入。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標準
二、廣東省工資扣稅計算方法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起征點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扣除標準: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0=45(元)。
三、廣東工資扣稅(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可以快速計算工資扣稅多少)
廣東省實行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準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個稅免征額3500元(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具體表格如下:
廣東省工資扣稅快速計算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表)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
1不超過1500元的不超過1455元的30
2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
6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7超過80000元的部分超過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廣東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于2015年5月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分四類:
其中一類地區是廣州,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95元/月;
二類地區是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等四個珠三角城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10元/月;
三類地區是汕頭、惠州、江門、肇慶四個城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50元/月;
其余地區為四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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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稅標準
1、工資扣除標準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2、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標準
交稅計算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起征點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1、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2、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3、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4、扣除標準: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例: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0=45(元)。
稅率表
佛山扣稅實行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元) |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00元 | 3% | 0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0000元 | 45% | 13505 |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相關閱讀:關于工資的法律法規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關系,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全部勞動報酬。一般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等)、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于勞動報酬性的工資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察行政部門規定的勞動保護費用,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獎,喪葬費、撫恤金等國家規定的福利費用和屬于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部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08-04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向彭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計算基數應包括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