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房產稅在城市(包括郊區)、縣城、建制鎮和符合國務院規定建制鎮標準但尚未建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的工礦區征收。
征收房產稅,以當地行政區劃為準。行政區劃不清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應稅房屋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計稅。以后各征稅年度,除新建、擴建、拆除、毀損、調入、調出而變動原值外,不再變動計稅價值。
沒有房產原值或因擴建等原值不實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屋核定。
第四條房產計稅時間的確定。
新建、擴建房屋從竣工驗收(包括未驗收已使用)時起征稅,舊房從調入的次月起征稅。拆除、毀損或調出房屋,從拆除、毀損或調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稅。
第五條免納房產稅的房屋除《條例》規定的外,下列房屋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一)企業或個人舉辦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托兒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產稅。
(二)社會福利工廠安置盲、聾、啞、殘人員占人員總數35%以上的免征房產稅。
(三)企業職工住宅暫減征50%房產稅。
(四)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縣(市)稅務局審查批準,酌情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本條第一款所列免稅單位以及《條例》所列免稅單位的自辦工業、商業、服務業使用的房屋或出租房屋,照征房產稅。
第六條房產稅納稅期限。
(一)以房產余值計征的,按年計算,分季(定于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繳納。
(二)以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按月繳納。
第七條納稅人應依照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將現有房屋的座落、構造、面積、用途和房產原值或租金收入情況,據實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
納稅人變更住址,轉移產權,或者在新建、擴建、拆除、毀損、買賣房屋后變更房產原值的,應于變更、轉移、竣工或使用后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第八條房產稅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第九條本施行細則由湖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施行細則從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