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 企業在依法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結合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企業的經濟效益情況,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企業應將工資集體協商作為工資決定的基本形式。暫不具備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條件的企業,應通過其他民主方式決定本企業的工資分配事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企業應當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報酬事項。
企業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的,集體合同中應包括勞動報酬的事項。企業也可以就勞動報酬事項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簽訂工資協議。
第六條 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企業應依法制定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資支付項目;
(二)工資支付標準;
(三)工資支付形式;
(四)工資支付對象
(五)工資支付時間;
(六)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七)工資扣除事項;
(八)其它工資支付內容。
第八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其它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第九條 企業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委托他人代領。受托人代領工資時應出具本人身份證、委托人的書面委托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并應將工資按時足額存入勞動者本人賬戶。
第十條 企業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工資支付表應包括勞動者姓名、支付工資時間、應支付工資項目和數額、扣減項目和數額、實際支付的工資數額及領取工資者的簽名等事項。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 工資必須在企業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度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實行年薪制或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基本薪金,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年末或考核期末時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或考核結果支付勞動者應得到而企業尚未支付的工資。
第十二條 實行法定標準工時的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其折算工資時應按照月平均工資標準除以相應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約定工時低于法定標準工時的,按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其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企業代扣代繳的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四)企業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它費用。
第十四條 企業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外,企業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經職代會討論通過的企業依法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照相關規定或約定扣除勞動者工資,但每月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企業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第三章 特殊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時以外工作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企業依法在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若勞動者和企業協商一致,對勞動者實行補休且補休時間不少于加班時間的,則可不支付加班工資。
(二)企業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其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除勞動者本人同意補休且企業安排補休時間不少于加班時間的三倍以外,企業不得以安排補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企業安排其在約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八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九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不執行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實行小時工資制,小時工資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企業所在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規定不適用于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產)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本人休假前12個月實得的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應付勞動者的工資。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時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由企業內部依法產生的集體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期間,企業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三條 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節日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或參加慶;顒拥模幌硎芗影喙べY待遇。
少數民族傳統節日期間,企業安排少數民族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被依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緩刑,或被假釋、取保候審、監外執行等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企業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工作崗位變動的,企業應及時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并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六條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七條 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可與勞動者重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支付的內容,并按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法破產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支付應付勞動者的工資。
企業合并或者分立、關閉、注銷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為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項目或承攬工程項目分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的,以及勞務分包企業將勞務作業轉包給其它組織或者個人的,該組織或者個人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務分包企業應當直接向勞動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或直接向勞動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資。因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因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價款,而致使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價款支付后,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將所得款項首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執行工資分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并按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證明。
第三十一條 建立企業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凡拖欠勞動者工資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的企業,應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并向社會公示。
列入工資支付重點監控的企業,在6個月內未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解除重點監控,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全面實行《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制度。企業從銀行提取工資時,凡屬工資總額組成內容的支出,不論采取現金提取,還是通過轉賬儲蓄或者信用卡代發等形式,均應當使用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簽章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通過開戶銀行支取。
第三十三條 企業在辦理《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二) 勞動合同鑒證名冊;
(三)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憑證;
(四) 《企業工資支付情況表》;
(五) 上年度《工資總額使用手冊》。
第三十四條 實行企業欠薪報告制度。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工資的,必須征得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同意,并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地工會組織報告后,方可延期支付工資。
第三十五條 企業欠薪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時間、金額和涉及職工人數;
(二)企業目前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三)償還工資計劃和解決措施等;
(四)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企業欠薪報告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于下一個工資支付日10日前,向本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報告;
(二)企業與本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報告后的5日內進行平等協商,確定償還職工工資的計劃,簽訂書面協議,并按要求填寫《企業欠薪報告表》,上報企業主管部門;
(三)企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5日內,應當對該欠薪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以及償還工資計劃和措施的可行性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地工會組織報告。
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在5日內直接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地工會組織報告。
第三十七條 對被納入工資支付重點監控的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指定的開戶銀行預存工資保證金。
工資保證金賬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建設行政部門在指定銀行設立,實行專戶進行管理,用于本企業償還拖欠職工工資。
第三十八條 工資保證金按照下列標準預存:
(一)對被納入工資支付重點監控的建設企業按照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1%?4%預存工資保證金。
(二)其它被納入工資支付重點監控的企業,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0%預存工資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受理勞動者的舉報,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工會組織對企業遵守工資支付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對拒不改正的企業,基層工會可依法向上級工會反映或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 所有建設企業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分配規章制度,并告之本企業全體勞動者。
第四十三條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第四十四條 法定標準工時是指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20.92天。
第四十五條 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