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guī)定:升旗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當國旗在2分07秒的時間內(nèi)降到國旗桿底座時,一名戰(zhàn)士迅速用雙手將國旗托住,而后另一名戰(zhàn)士將旗面均勻地打成折疊狀,此動作精確在13至15把之間。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guī)定,國旗的升掛使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 每日升掛國旗
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出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以及邊防哨所、海防哨所等處,均應每日太陽升起時升掛國旗。
2. 工作日和學習日升掛國旗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政協(xié)地方委員會,應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以外,也應每日升掛國旗。
3. 節(jié)慶日升掛國旗
在國家法定的節(jié)慶日,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都應升掛國旗。企事業(yè)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zhèn)居民院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都可升掛國旗。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和大型文體活動,也可升掛國旗。
4. 下半旗志哀
如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對國家、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yè)作出杰出貢獻的人士逝世,應下半旗志哀。對于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也可以下半旗致哀。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yè)做出杰出貢獻的人逝世時,以及當發(fā)生了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的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務院決定。而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逝世時,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委員會或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