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教師應該如何評選?有哪些規則可以參考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優秀教師評選辦法吧!
優秀教師評選辦法(一)
浙江省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評選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我省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長期從事教育工作,獎勵在教育事業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原國家教委《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教人[1998]1號)和省人事廳《關于加強對省政府工作部門授予省級系統榮譽稱號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獎[1994]11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教師法》適用范圍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條 評選獎勵的基本原則:
(一)以教育教學第一線的教師為評選獎勵的重點,兼顧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學校和教育機構,適當照顧辦學條件艱苦的地區和學校;
(二)嚴格掌握評選條件,擇優推薦,確保質量,把真正優秀的人選選拔出來;
(三)廣泛宣傳發動,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評選推薦;
(四)堅持屬地管理,統一開展評選獎勵活動,調動本地區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積極性;
(五)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不斷提高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業務素質,充分發揮評選獎勵的激勵和導向作用,加快培養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促進教師隊伍建設。
第四條 獎勵項目。
省教委設立的省教育系統先進個人獎勵項目為:“浙江省優秀教師”、“浙江省優秀教育工作者”、“浙江省中小學師德楷模”、“浙江省中小學優秀班主任”和“浙江省中小學教壇新秀”。獲得上述榮譽稱號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由省教委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設立浙江省功勛教師獎的通知》(浙政發[1998]173號),省人民政府設立“浙江省功勛教師獎”,對在教育教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功勛教師”榮譽稱號,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并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
第五條 “浙江省優秀教師”和“浙江省優秀教育工作者”評選獎勵范圍,包括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其他職工;
“浙江省中小學師德楷模”和“浙江省中小學優秀班主任”評選獎勵范圍,包括全省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師;
“浙江省中小學教壇新秀”評選獎勵范圍是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全省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的青年教師;
“浙江省功勛教師”原則上從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獲得“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以上榮譽稱號的在職人員(在浙兩院院士除外)中遴選。
第六條 “浙江省優秀教師”、“浙江省優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獎勵人數控制在全省教育系統教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一以內,其中“浙江省優秀教師”的比例應占獎勵人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浙江省中小學師德楷模”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獎勵人數控制在全省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教師總數的萬分之一左右;
“浙江省中小學優秀班主任”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獎勵人數控制在全省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教師總數的萬分之二左右;
“浙江省中小學教壇新秀”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獎勵人數控制在全省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教師總數的萬分之五左右;
“浙江省功勛教師”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獎勵15人左右。
第七條 省教育系統先進個人獎勵項目的評選在三年周期內交替進行,并于當年教師節期間進行表彰。
第八條 省教育系統先進個人的基本條件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祖國,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模范履行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浙江省優秀教師”和“浙江省優秀教育工作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素質教育思想,面向全體學生,關心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的全面成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在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2.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教育理論,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刻苦鉆研業務,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突出;
3.在教育教學研究、科學研究、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等方面勇于探索,取得顯著成績;
4.熱愛本職工作,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深入,為人正派,在教育管理和學校建設、服務方面成績突出。
(二)“浙江省中小學師德楷模”的條件是:
1.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素質教育思想,熱愛學生,關心學生全面成長,教書育人,品德高尚;
2.愛崗敬業,勤于鉆研,勇于探索,遵循教學規律,不斷提高教學業務水平,教育教學成績突出;
3.模范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具有良好的師表形象。
(三)“浙江省中小學優秀班主任”的條件是:
1.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素質教育思想,面向全體學生,關心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的全面成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2.熱愛班主任工作,擔任中小學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認真履行《中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和《小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中規定的班主任職責;
3.工作責任心強,班主任工作成績顯著,所帶班級已形成良好的學風、班風。
(四)“浙江省中小學教壇新秀”的條件是:
1.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素質教育思想,熱愛學生,關心學生全面成長,教書育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2.熱愛教學工作,教齡滿五年。教學基本功扎實,用普通話進行課堂教學,講授正確,條理清楚,板書工整,語言清晰、生動,所教學科合格率、優秀率高,在當地有一定知名度;
3.有一定的教育理論水平,努力進行教改實踐和開展科研活動,取得明顯效果。
第九條 “浙江省功勛教師”應具有高尚的師德,教書育人成績突出,在本學科領域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和高深的學術造詣。具體條件是: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愛崗敬業,樂于奉獻,師德高尚,受到師生的廣泛敬重和信賴,在社會上具有較大的知名度;
(二)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教書育人,在學科教學和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三)具有較強的創新精神和開拓能力,在教育教學改革、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等方面成績卓著,在教育界有很高的聲望;
(四)治學嚴謹,學術和科研水平獨樹一幟,在教育教學研究、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等方面的成果,具有較大的科學價值或者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在省內乃至于全國的同行中處于領先水平。
第十條 評選獎勵“浙江省優秀教師”、“浙江省優秀教育工作者”、“浙江省中小學師德楷模”、“浙江省中小學優秀班主任”和“浙江省中小學教壇新秀”的工作,由省教委統一組織領導,各市(地)教委和省級有關部門負責評選推薦工作。
第十一條 評選獎勵“浙江省功勛教師”的工作,由省教委、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按有關文件規定負責組織實施,評選結果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省教育系統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獲得者的事跡和獲獎情況,應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考核、聘任、職務和工資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省教育系統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獲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地)教委或省級主管部門、高等學校報省教委批準,“浙江省功勛教師”稱號獲得者由評選領導小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并取消相應待遇。
(一)在評選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申報榮譽稱號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其他已喪失榮譽稱號條件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教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優秀教師評選辦法(二)
六盤水市優秀教師評選方法
為慶祝第30個教師節,進一步建設一支高素質教師隊伍,表彰一批在教書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激發廣大教師的工作熱情和奉獻精神,充分調動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辦人民滿意教育的積極性,樹立教師典型,展示教師風采,營造全社會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今年教師節,表彰一批六盤水市“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名校長”等,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評選表彰類別
1、人民教育基金50名
2、優秀教師100名(含山區教育守望者10名,教壇新秀10名)
3、優秀班主任50名
4、優秀教育工作者50名
5、名校長10名
6、教育名師20名
7、教育工作先進集體50個
8、尊師重教先進集體10個、尊師重教先進個人10名。
二、評選對象的范圍及條件
(一)人民教育基金的評選條件(責任科室:人事科):
(1)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素質教育思想,熱愛學生,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在培養人才方面成績突出;
(2)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突出或顯著;
(3)在教育教學研究、師資培訓、教改實驗和教育技術推廣方面有創造性的成果,具有較大的科學價值或者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4)在學校管理、服務和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顯著)成績:
(5)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準參評:
1、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2、未達到合格學歷的;
3、未參加校長崗位培訓的正副校長。
(二)優秀教師的評選范圍: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現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責任科室:教研室)
評選條件:
(1)嚴謹篤學、精通業務、教育理念先進;積極承擔本學科的教學任務,滿工作量;教學特點鮮明,注重對學生實踐和創新能力的培養;教育教學管理得到有關部門、同行、學生及家長的好評。
(2)對本學科教育教學有系統的研究,近3年內在市及以上教育工作部門舉辦的教育教學論文評選、教學競賽中獲得獎勵;在當地本學科教學領域中有一定影響且為學科帶頭人,市、縣骨干教師,以上條件對鄉鎮及以下學校可適當放寬(鄉、村點校教師必須占一定比例)。
(3)職業學校優先推薦“雙師型”教師,所指導學生在省、市技能競賽等活動中成績顯著。
(4)完成“十二五”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學時。現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
(5)以上參評人員必須是教學一線教師。
山區教育守望者的評選范圍:全市鄉(鎮)以下(不含鄉、鎮中學、中心小學)學校從事教育工作30以上,現仍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責任科室:人事科)
評選條件:
(1)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愛崗敬業,樂于奉獻,具有強烈的責任心和使命感,發揚“貴州教育精神”,踐行“貴州教師誓詞”,扎根山區,廣泛得到學校、家長和社會的認可,為辦人民滿意的教育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2)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高尚的職業道德,以人為本,教書育人,師德高尚,關愛學生,關注學生的全面發展,關心學生在心健康,切實踐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充分展示教師新形象,有大愛,有思想,有方法傳遞正能量。
(3)治學嚴謹,業務精湛,走在教育教學改革的前沿,不斷創新教育教學模式,高質量的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成績顯著,受到廣大師生和家長的廣泛贊譽。
(4)注重教育教學研究,教研成果顯著并得以推廣,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工作到今仍在鄉鎮(不含鄉鎮中學、中心小學)以下學校工作,從教30年以上。
教壇新秀評選范圍:全市各級各類學校中教齡2?5年的青年教師(含特崗教師)。(責任科室:人事科)
評選條件:
(1)熱愛教育,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修養,遵守《六盤水市教師六條禁令》,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各類學校教師學歷應符合《教師法》對教師的學歷要求,教齡2-5年(含特崗老師)。
(3)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學生滿意度較高。
(4)積極參加新任教師上崗培訓和其他繼續教育培訓,較好地完成培訓任務,完成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學時。
(5)積極參與學生思想政治和心理健康教育,關心愛護學生,能針對學生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采取切實有效手段,對學生進行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6)從事本專業或相關學科的教學工作,工作量達標。具有較好的教學基本功,教育教學實績明顯。
(7)積極參加教育教學研究和培訓活動,每學年撰寫教育教學案例分析、教育隨筆、教育敘事故事等文章或論文至少1篇。
(三)優秀班主任的評選范圍:全市中小學現仍連續擔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的教師。(責任科室:基教科)
評選條件:
(1)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具有良好的師德師風。
(2)認真做好班主任工作,重視班集體建設,所教班級有較強集體榮譽感,班風正。
(3)班主任家訪工作常規化,家長對班主任工作感到滿意。
(4)連續擔任班主任三年以上,現仍擔任班主任。
(5)積極開展班級活動,有創意、活動內容健康,在各級各類比賽中獲得好成績(班集體有市級以上榮譽優先考慮)。
(6)所教班級的教學成績優良,無學生輟學,學風好(班級成績位居年級前列或進步較大)。
(7)班級學生無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社會反響良好。
(8)具有實踐探索的精神,主動積極地參與教學科研工作(獲得市級以上教研成果獎項優先)。
(9)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評優:
①體罰、變相體罰學生;
②違規收費者;
③因主觀原因、工作方法不當造成班級安全事故和學生重大違紀者;
④有重大違紀違法現象者。
(5)熱情為考生、家長服務,積極宣傳招生考試政策、規定。
(四)優秀教育工作者的評選范圍:市、縣、特區、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人員和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管理人員。(責任科室:綜合科)
評選條件:
(1)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積極實施素質教育,為人師表,在教師隊伍建設與管理方面成績顯著。
(2)在教育教學管理、學校管理和學生管理等方面勇于創新、成效明顯。
(3)在學校管理、服務和學校建設方面成績突出。
(五)名校長的評選范圍:全市取得校長任職資格三年以上的中小學校長。(責任科室:人事科)
評選條件:
(1)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熱愛教育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品德高尚,公正廉潔,管理有方,作風民主,團結協作,深受教職工信任。
(2)依法治教,模范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各項規定,遵循教育規律,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在參與組織教育教學改革、實驗、科學管理方面卓有成效,所在學校形成鮮明的辦學特色,在實施素質教育和提高辦學質量與效益方面名列前茅。
(3)有突出的辦學業績。在模范學校、示范學校、特色學校、文明學校、先進學校創建中受到省、市級以上表彰;或在改造薄弱學校方面成績突出。
(4)熟悉現代教育管理理論,具有豐富的學校管理經驗,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積極開展學校管理研究,并取得顯著的研究成果。在市級以上報刊公開發表一篇以上教育管理方面論文。
(5)任正職校長不少于三年。擔任校長后,仍然從事本教育教學工作,效果好。
(6)在國家級教育教學重大成果獎評選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校長優先評選;
(7)未參加校長崗位培訓和參加培訓未取得合格證的校長不準參評。
(六)教育名師。
評選范圍:
被市確定為市級“教育名師”的培養對象,并參加 “名師培訓班”培訓的教師。(責任科室:教研室)
評選條件:
(1)承擔過市級及以上范圍公開示范課(不少于2次),或任教以來,在優質課評選或教師技能大賽中獲得過省級一等獎或全國二等獎及以上獎次1個(均指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并經逐級比賽選拔參賽所獲等次獎)。
(2)擔任過市級以上(含市級)教育教學方面學術講座(或學術報告)主講人(不少于2次且均由教育主管部門聘請)。
(3)教育教學效果突出。教學成績連續三年獲學校教學質量評比一等獎(需提供學校教學質量評估對照表)。
(4)獲得市級以上骨干教師或學科帶頭人稱號(指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評選認可),或獲市級人民政府、省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表彰的優秀教師等(與工作業務有關的表彰均可)。
(5)具有指導協調教師進行教育教學和德育工作的能力,并在組織培養教師政治、業務素質提高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所指導的青年教師(不少于2人)在優質課評比或教學技能大賽等教育教學競賽中獲得市級一等獎或省級、全國二等獎及以上獎項(均指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并經逐級比賽選拔參賽所獲等次獎)。
(6)指導學生參賽(不少于10人)獲得省級一等獎或全國二等獎及以上獎項(參賽活動為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參與組織的競賽。各類競賽指現場競賽,團體獎算1人)。
(7)在教育教學改革中,大膽創新。帶頭進行基礎教育課程改革,貫徹課改精神,積極開展課題研究,所研究的課題(或教學成果)獲得市級一等獎或省級、全國二等獎及以上獎項(所獲獎項指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參與組織的評獎并作為課題負責人、領頭人。總課題組給子課題的評獎不認可)。
(8)教育教學論文在省級及以上本專業公開發行刊物(有正規刊號和郵發代號。增刊不認可)上發表(不少于五篇),或論文獲得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參與組織評選的省級一等獎、全國二等獎及以上獎項(不少于三個)。論文發表或獲獎合計不少于5篇,同一篇論文只認可一個(具體按市教通〔2012〕26號和六盤水教通〔2013〕124號文件執行)。
(七)教育工作先進集體。(責任科室:綜合科):
(1)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上級黨委、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關于教育工作的各項部署,辦學思想端正,成績顯著。重視素質教育,正確把握教育教學改革方向,以先進的教育理念為支撐,堅持教育教學改革試驗,辦學質量較高,成效顯著。
(2)領導班子團結協作,形成集體優勢,有改革創新精神,形成辦學特色,學校各項工作成績顯著,年終和學年度考核居于縣(特區、區)前列。教育教學管理規范化、民主化、科學化,校風、教風、學風正。
(3)重視和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狠抓作風建設,教職工精神狀態好,敬業精神強,促進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提神的措施扎實,效果顯著。近兩年來,學校沒有教職工因為違法違紀行為而受到相關部門處理。
(4)在教育改革與發展中業績突出,主要工作居省內同行業或本地區前列,群眾滿意度高。
(5)堅持依法治教,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近五年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評選工作中一票否決:領導班子成員受到刑事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單位受到通報批評;發生過重大教學、安全事故,出現嚴重罷課,怠工和其他影響單位形象、造成惡略影響的問題。
(八)尊師重教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選范圍:近3年來,熱心支持我市教育事業發展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事跡突出的集體和個人。(責任科室:綜合科)
評選條件: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政策,積極為學校提供優質服務,排憂解難,對學校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2)熱心辦學或積極捐資助學,提供資助基金或幫助我市各級各類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成績顯著。
(3)為提高各級各類學校辦學水平,積極對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規范辦學進行指導幫助,做出突出貢獻。
(4)支持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積極為學校提供穩定的實習、實訓場所和基地。
(5)關心學生全面成長,配合學校、家庭開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在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方面做出突出成績。
(6)積極踐行尊師重教,在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和學校正當利益方面成績突出。
三、推薦申報辦法
1、推評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按學校、縣、特區、區逐級評選、審核申報。在評選推薦時,要向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廣泛宣傳評選范圍、條件和有關規定,依靠廣大教職工進行,民主評選,公正推薦,保證評選推薦工作的公平公正,增強推評工作的透明度。各地推薦指標含民辦教育。
3.評選推薦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好中評優,寧缺勿濫的原則,認真推薦,嚴格評選,并接受群眾監督。所有參評對象如有違紀違法者,一律取消評選資格。
四、審查評選程序
1、各縣、特區、區、學校要成立領導小組按各類評選標準進行分類評選。
2、對評選結果在學校、縣、特區、區公示一周。
五、評選步驟
1、6月在各校、縣、特區、區進行廣泛宣傳,并完成學校評選。
2、7月17日完成縣級推薦評選,公示審核各類工作,并將匯總后評選資料(附佐證資料)報送市教育局相關責任科室。
3、7月25日前市教育局組織人員對各縣、特區、區上報的評選資料進行評選、審核、公示,并做好宣傳工作。
4、8月做好宣傳和表彰工作準備。
5、9月召開表彰會對評選出的優秀人員及單位進行表彰。
六、表彰方式
在教師節期間,召開全市慶祝教師節表彰大會,對獲得表彰的先進個人和集體頒發榮譽證書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