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失業人員請速看!
什么是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哪些人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應該如何計算?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什么情況下停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屆滿的;3、應征服兵役的;4、考入中等以上專科學校的;5、移居境外的;6、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7、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8、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工作的;9、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