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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比例,福建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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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木有人希望遭遇工傷,但一旦發生了,還是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為便于大家對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理解,維護廣大職工工傷保險權益,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也稱作“職業傷害”。“工傷”的概念是 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公約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傷害”。 因此, “工傷 ”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 “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認定。那么些2019年福建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有哪些?福建工傷保險的賠償比例怎么計算的?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福建工傷保險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福建工傷認定范圍包括什么?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福建工傷保險賠償范圍包括什么?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福建工傷保險怎么賠償?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四、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五、康復費


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后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后,經治療醫院批準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并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六、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七、交通食宿費


1、關于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于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八、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九、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十、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二、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福建工傷保險年齡限制是怎么回事?

工傷保險和其它保險是有區別的,而工傷保險年齡限制也不多,只要是年滿16周歲的人員,到企業務工,就可以投保工傷保險了。它不僅是一個補償性的保險,更主要的是對投保人的傷殘和死亡過程都能進行保障。工傷保險不僅對被保險人醫療期間的醫療費用、工資、死亡喪葬費、直系親屬生活待遇等有包裝,同時對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實行免費,還提供護理費用、轉業培訓等保障。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工傷保險的繳費義務人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我國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有三類:


一是各類企業。指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各種形式的企業,按照所有制形式劃分,有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


二是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指雇用學徒或幫工的個體工商戶。


三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此類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辦法已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除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外,其他事業單位都要參加工傷保險。


福建工傷認定條件有哪些?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福建工傷認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1、傷者居民身份證或死者居民身份證。


2、傷者或死者家屬委托律師或其他人代理申請工傷認定的:


(1)委托律師代理的,律師需要向勞動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和傷者或死者家屬的授權委托書,隨身攜帶律師證備驗;


(2)委托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向勞動局提交傷者或死者家屬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3、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是認定工傷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者的個人自然信息情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4)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5)由于機動車引事故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不屬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6)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由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7)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9)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10)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4、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職工受傷害或者被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包括工資條、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或工卡、單位出入證、單位同事的證明等等。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的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6、受傷害職工就醫醫院出具的病歷。


另外,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有些傷亡者有兩個以上的姓名,病歷、診斷證明、勞動合同上的姓名與居民身份證上姓名不一致的,應提交相關公安部門證明系同一人的結論。


福建工傷認定手續怎么辦?

1、申請人提出申請。


2、經辦部門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申請人應按經辦部門出具的《補齊材料告知書》在規定的時限內補齊材料。


3、經辦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經辦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4、承辦人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根據審核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5、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福建工傷認定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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