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并不是每一個失業人員都能領取失業保險的,那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是什么?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那么西藏失業保險領取標準和時間是什麼呢?本文小編整理了西藏失業保險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繳費年限(累計時間) | 領取期限 |
1年以上不滿2年 | 3個月 |
2年以上不滿3年 | 6個月 |
3年以上不滿5年 | 12個月 |
5年以上不滿8年 | 15個月 |
8年以上不滿10年 | 18個月 |
10年以上 | 24個月 |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不滿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
2、滿10年不滿2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5%;
3、20年以上的,平均繳費基數×50%。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準范圍內,目前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
西藏失業補償金如何計算?領取條件是什么
失業補償金如何計算?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有明確規定 失業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失業補償金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又重新作了明確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扣除你當月繳納的五險一金,再除以你工作年限,之后按照個稅7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經濟補償金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金總收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個人所得稅扣除額20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