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每月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杭州市區最低月工資標準×80%
2015年11月1日起,將杭州市區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860元,每月最低失業保險金為:1860×80%=1488元
從2015年11月1日起調整杭州市區(不含富陽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從原來的1320元/月調整到1488元/月。
二、杭州失業保險領取期限
1、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3、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三、杭州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四、杭州失業保險領取材料
1、終止或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文件(原件)
2、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復印件
3、檔案托管證明
4、檔案托管機構行政介紹信
5、檔案托管機構經辦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
6、托管人員的戶口簿復印件。
對涉及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的,除上述資料外,還需攜帶《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人事檔案。
五、杭州失業保險領取流程及地點
(一)、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二)、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并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統籌地區以外城鎮失業人員:
(一)原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職工本人所持居住證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二)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按規定到本人所持居住證所在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進行失業登記。
(三)經審核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由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為其發放《就業創業證》,并從核準失業保險金的次月起按月到本人所持居住證所在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確認失業狀態。
六、失業保險金在什么情況停止發放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業登記機構注銷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從業證照的;
(三)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失業登記期滿,未重新辦理失業登記的;
(五)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六)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七)入學、應征服兵役的;
(八)移居境外的、戶口遷出本市的;
(九)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十)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蹤的;
(十二)連續3個月未與失業登記機構聯系的;
(十三)從事一定的經濟活動,并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
(十四)其他已不再處于失業狀態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