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領取資格
1、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哪些人員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 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 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 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