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失業金領取期限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1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2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3個月;
2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3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6個月;
3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4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9個月;
4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5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三、【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注】根據失業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四、【失業金領取計算示例】
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382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09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36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6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