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10地已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今年下發的《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近期在解讀中透露,全國共有22個省份符合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基本條件。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下發后,地方層面上迅速落實。據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至少已有山東、浙江、江蘇、河北、山西、遼寧、吉林、寧夏、新疆、甘肅等10個省份印發通知,明確將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
多地下調失業保險個人費率
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記者梳理發現,此次下調失業保險費率,多數地區主要是降低單位繳費費率,但也有不少地區同時下調了個人繳費費率。
如,山西明確,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其中,單位部分由1%降至0.7%,個人部分由0.5%降至0.3%;山東提出,單位費率由1%降至0.7%,個人費率由0.5%降至0.3%;河北也明確,企業和職工繳費比例分別下降0.3和0.2個百分點,分別降至0.7%和0.3%。
失業保險單位費率降低,將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而個人費率的下調,也會惠及廣大職工。如,河北經初步測算,降費率后,全省今年企業和職工將少繳納失業保險費近9億元,其中企業約5.4億元,職工約3.6億元。
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是否會影響廣大參保人員享受失業保險的待遇標準?對此,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表示,總體看,這次降低費率是在確保基金運行平穩的基礎上作出的決策,能夠平衡好降成本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不會影響到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逐步提高。
上述負責人指出,據測算,將失業保險總費率降至1%后,一些統籌地區將會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但可以動用歷年滾存結余和省級調劑金解決,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時足額發放。
記者注意到,有的地方在降低費率的同時,還提高了失業保險金。如,吉林近日下發了《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和《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失業保險金全省最高標準由1056元/人/月提高至1256元/人/月;最低標準由784元/人/月提高至96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