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執行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7】28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其中,單位部分由1%降至0.7%,個人部分由0.5%降至0.3%,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2017年4月6日
1、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
①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②非自愿中止就業:失業人員本人主觀愿意就業,但客觀卻沒有相應就業機會。
③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人員:包括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多種情況。
2、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①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②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出具包括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③對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將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義務。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