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從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階段性降低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關于階段性降低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
(瓊人社發〔2016〕167號)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省人力資源開發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從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階段性降低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一)、(二)、(四)、(五)項中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9%。
二、參加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降至0.5%。
三、5月-7月已經按20%和1%繳納的,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組織各市縣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抵扣。
四、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黨中央、國務院又一項重要惠民利民舉措,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要嚴格按照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家規定確定的調整費率方案,認真抓好組織實施。要把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確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擺在突出位置,進一步加強稽核稽查,做好參保擴面和清欠工作,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同時,要嚴格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領取審核工作,確保基金安全。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8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失業保險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應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
(2)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所有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個人只要符合規定都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