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并將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新疆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新人社發〔2017〕15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烏魯木齊鐵路局社會保險管理處,新疆油田公司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吐哈石油勘探開發指揮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采取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措施,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穩定就業崗位。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將自治區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降低至0.5%,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各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家和自治區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政策及時全面落實到位,為實現我區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做出積極貢獻。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4月6日
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二、失業保險總費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執行。
三、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結合實際,認真測算,研究制定具體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加強基金運行的監測和評估,確保基金平穩運行。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