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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吉林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針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通知》進行失業保險降費率提高待遇政策解讀。
記者了解到,為了貫徹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提高失業人員保障水平,維護社會穩定,吉林省制定下發了《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和《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兩份文件,打出失業保險新政“組合拳”。這是吉林省在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功能作用,助力企業改革,以及穩定和促進就業方面采取的一項新舉措,同時也給企業和職工帶來了更多的實惠。
根據《通知》要求,將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由1.5%降至1%,下調0.5個百分點。為了使參保單位和職工均能享受到政策優惠,此次降低費率采取單位及個人費率“雙降”的方式,即:單位費率由1%降至0.7%,降低0.3個百分點;個人費率由0.5%降至0.3%,降低0.2個百分點。新費率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據初步測算,僅此項政策帶來的“紅利”,就可為全省參保企業減負4.1億元,為全省參保職工減負(增收)2.8億元。
進一步提高全省失業人員待遇水平,是今年吉林省政府確定的民生實事之一,在此次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基礎上,省人社部門結合實際開展了大量的調研和測算工作,把此項工作擺上重要日程,認真抓好落實。在報請省政府批準同意后,省人社廳日前下發《通知》,繼2015年10月調整提高全省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后,再一次大幅度提高全省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通知》明確,此次提高標準,將長春市區(不含九臺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256元/月;吉林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184元/月;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延吉、琿春、前郭縣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035元/月;白城市區、長白山管委會、長春市九臺區、白山市江源區及其他縣(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960元/月。調整后,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每人每月提高176元至260元不等。新標準執行期從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個調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