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平涼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二、平涼失業保險金領取發放標準
最新消息:社保費率首降 失業保險費率降至2%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
一類區1081元/月、二類區1009元/月、三類區936元/月、四類區879元/月(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1、失業保險費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單位和個人繳費具體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3、失業保險費率降低不會影響個人福利待遇,還可以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三、平涼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四、平涼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并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五、平涼失業保險金領取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醫院就診,可以按規定申請70%的醫療費補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5、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領3個月的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相同。
6、免費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六、平涼失業保險金領取注意事項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通知》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率確定。繳費基數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不低于60%。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參加職工醫保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延伸閱讀:平涼失業登記的辦理指南
一、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未就業的;
(二)從用人單位就業轉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七)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二、失業人員按以下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申辦《登記證》: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其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登記證》;
(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用人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判決書或仲裁書)等有關資料,到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登記證》;
(三)城鎮戶籍勞動者有就業經歷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證》、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解聘的證明,到用人單位辦理《登記證》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四)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證》及有關部門發給的停業、破產停止經營證明,到辦理《登記證》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五)其他失業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有關部門發給的相關證明,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登記證》。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登記申請后,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屬實的,在勞動者《登記證》“就業狀態”欄目中登記為失業,審核人員加蓋印章。
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利用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加強對登記失業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掌握登記失業人員的就業狀況,及時辦理失業登記或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