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崗補貼能穩定就業,保障民生,今天小編就準備了泉州失業保險穩崗政策,一起來看看吧!
泉州市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意見
為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作用,激勵企業在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中承擔穩定就業的社會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省人社廳、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76號)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政策適用領域和條件
根據這一年4月27日國務院印發的國發〔2015〕23號文件規定,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實施范圍由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含非公企業、小微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全市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二)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生產經商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二是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三是上年度未裁員或凈裁員率(指企業年末職工人數減去年初職工人數占企業年初職工人數的比重)低于統籌地區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四是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二、補貼標準
各地對符合上述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可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同一企業在實施產業政策調整期間,既符合享受穩崗補貼政策,又符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延續執行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的意見》(閩人社文〔2012〕317號,即泉人社〔2012〕200號轉發的文件)規定享受在崗、轉崗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的,可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不得重復享受。
三、審核認定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劃地管理的原則向失業保險參保地人社部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企業穩定員工隊伍書面情況、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證明材料(經信、發改、國資、環保等相關主管部門文件、批復)、《泉州市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審核表》(樣表附后)、企業上年度失業保險繳費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一個年度內申請一次穩崗補貼,同時符合不同企業類型的不重復享受政策。上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在次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超出時限申請的原則上不再享受補貼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于2015年8月底前提出申請)。
(二)人社部門失業保險經辦窗口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負責對申請穩崗補貼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定,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然后征求當地發展改革委、經信主管部門意見,并在所在地政府和人社局門戶網站以及企業內公示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三)各縣(市、區)人社部門應于每年7月底前將當地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匯總上報市勞動就業中心(企業名單于2015年9月底前上報),經財政部門確認后,按失業保險基金撥付流程辦理。同時,每年9月底前要將政策執行情況上報市人社局。
四、政策執行期限
穩崗補貼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審核期至2021年底)。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是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中增強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的一項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政策宣傳,更好服務于包括非公、小微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轉型升級。人社、財政、發改、經信等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各司其責,精心組織,主動為企業提供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督促企業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崗位,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享受優惠政策。
(二)強化基金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原則,將穩崗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加強監管,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續。在賬戶處理上,應將失業保險基金用于穩崗補貼資金列入“其他費用支出”科目,并分設子項目明細,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在失業保險基金報表中的相應科目單獨反映。
(三)加強跟蹤監控。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監控范圍,及時跟蹤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控企業職工隊伍穩定情況,定期評估穩崗補貼政策效果。財政部門要對轄區內失業動態監控工作給予經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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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失業保險金領取辦理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泉州失業保險金領取發放標準
最新消息:社保費率首降 失業保險費率降至2%
失業保險金按泉州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泉州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于泉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失業保險費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單位和個人繳費具體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3、失業保險費率降低不會影響個人福利待遇,還可以減輕企業稅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