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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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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出臺,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具體內容吧!

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省政府《關于貫徹執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發[2003]49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關于<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中若干具體操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就[2003]2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本級貫徹《條例》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失業保險實施范圍和對象

市本級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雇工;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合同制職工,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二、失業保險管理

市勞動保障局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秀城區、秀洲區人民政府和嘉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勞動保障行政機構負責轄區內失業保險政策宣傳、擴覆、執法檢查等失業保險行政管理工作。

秀城區、秀洲區就業管理服務處和嘉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勞動保障機構及各鎮(街道)所屬社會事業所受經辦機構委托辦理轄區內失業保險金發放、失業人員管理等有關失業保險事務。

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三、失業保險費征繳

1、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本級范圍內一級統籌。

2、失業保險費自2004年起由市地方稅務局按《嘉興市本級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7號)依法征繳。

3、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不足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其中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4、新參保單位失業保險繳費時間自參保繳費之日起計算。

5、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及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并向職工出具繳費證明,接受職工查詢和監督;經辦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失業保險查詢系統,以方便職工查詢用人單位及本人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

四、失業登記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嘉興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7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和檔案材料報送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證件照片兩張、《嘉興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等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2、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應由本人持所需材料按以下程序辦理:(1)繳費記錄(含視作繳費年限)審核;(2)填寫失業職工登記表、培訓意向表;(3)就業指導培訓;(4)領取《失業人員保險手冊》,并在3天內持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鎮(街道)的社會事業所報到。

對超出《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登記的失業人員,按下列規定處理:(1)無正當理由的,視同已重新就業。(2)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參加失業保險等事項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期間,暫緩辦理失業登記,待勞動仲裁或法院審理終結后60日內,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對超出期限登記的人員,視同已重新就業。

3、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申請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對超出期限登記的人員,視同已重新就業。

五、失業保險待遇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簡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簡稱繳費時間)確定:

繳費時間不滿1年的,不領失業保險金;

繳費時間滿1年的,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

繳費時間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滿8個月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4個月(含4個月)不滿8個月的,按照8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失業前3年內,在同一統籌地區有兩次以上短期就業的,每次就業繳費時間不滿1年,但累計后滿1年的,應當予以累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業的,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后,失業人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70%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336元。2003年底以前已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不再補發差額。農民合同制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其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以相同繳費年限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40%確定,一次性發放。

4、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應繼續參加大病醫療統籌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其每個月失業保險金10%的標準按月發放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不再支付住院醫療費補助。

5、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或者享受待遇期滿后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失業一方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1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補助費;夫妻雙方均失業的,可以同時領取1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補助費。

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與犯罪活動者除外),其家屬應當在失業人員死亡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和失業人員的死亡證明,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喪葬補助金2000元;有直系親屬需供養的,按每供養一人一次性發給800元撫恤金。

以上各項待遇標準以后隨著物價指數的變化,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相應調整確定。

六、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

1、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應在每月的7日-9日(遇節假日順延)持《失業人員保險手冊》到戶口所在地鎮(街道)社會事業所辦理失業狀態確認、就業指導及簽字申領手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只限本人辦理,不得代辦。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時,由失業人員本人持《失業人員保險手冊》到經辦機構辦理審核認定手續,與再次失業時應享受的失業保險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失業人員再就業時,用人單位應在錄用之日起15日內,辦理勞動錄用備案手續,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可憑《失業保險金中斷證明書》與再次失業時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失業人員在本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流動或轉移的,失業保險待遇由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按當地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不作轉移。

七、促進再就業補貼

1、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在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可以享受培訓補助。培訓費在400元以下的按實報銷,超過400元的,補助400元;定點培訓機構受經辦機構的委托,對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進行了免費職業指導培訓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失業保險 經辦機構申請每人50元的職業指導培訓補助。

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定點培訓機構由經辦機構審核,市勞動保障局認定。

2、持有職業介紹許可證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進行免費服務,就業成功的,在季度終了后10日內,憑《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職業介紹機構推薦證明、被介紹人員的《失業人員保險手冊》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在用人單位辦理了勞動錄用備案手續,并簽訂了1年以上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勞動合同后,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每人30元的職業介紹補貼。介紹年齡較大、就業較困難的失業人員就業的,適當提高職業介紹補貼。

3、鼓勵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符合享受《中共嘉興市委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嘉委[2003]2號)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按文件規定享受相關政策。

4、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由具有人事檔案管理資質的勞動事務代理機構保管的,在享受保險金期限內不向個人收取費用,由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適當補助。補助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0元。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后,檔案保管費用由失業人員個人承擔。

以上各項補助標準以后隨著物價指數的變化,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相應調整確定。

八、其他

1、經辦機構、企業(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按《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2、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相應實施細則。

3、本意見自2004年1月1日起與《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發[2003]49號)同步實施。其它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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