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在參加失業保險后,并不一定在失業后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及以上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即失業人員失業前,需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才可以領取失業金。如果沒有求職意愿或就業服務經辦機構介紹工作而拒絕工作的,將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注: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情形包括: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