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累計一年)
2.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一寸相片4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參保單位送審的資料進行審核。
3.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開具《失業保險申領通知》交參保單位經辦人員,由單位經辦人員及時轉交至失業人員本人。
4.因單位經辦人員的原因沒及時將《失業保險申領通知》轉交至失業人員,導致失業人員不能按時辦理申領登記,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參保單位負責賠償。
5.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6.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并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市城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112元/月,湘潭縣、湘鄉市、韶山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000元/月
2.失業人員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辦理地點
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芙蓉中路157
電話:(0731)58533465
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院
地址:芙蓉中路241
湘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芙蓉中路157
電話:(0731)58533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