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失業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00年10月26日原勞動部令第8號)第4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⑴終止勞動合同的;
⑵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⑶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第32條第2項為: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勞動法》第32第3項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⑸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醫療、物價補貼等)。
經典案例
白某大學畢業后開始在一家外貿公司工作,在其工作期間,公司一直為她繳納失業保險保險費。兩年后,白某由于自己的身體欠佳,經常生病,于是主動與公司協商辭職事宜。在公司表示同意后,白某開始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的程序向公司寫出了申請,公司經研究后決定批準白某辭職。辭職后,白某要求公司為其辦理失業登記,以方便其享受失業待遇。卻不料公司告知她沒有資格享受事業保險待遇。白某對此很是不解,她認為公司按照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目前自己又處于失業狀態,為何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呢?那么審理失業保險金到底應具備什么條件呢?
案例解析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并非新生勞動力,如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參加事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額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愿離職而導致失業。國際通行做法是將自愿中斷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事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失業保險條例》借鑒國際經驗,將自愿離職而事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
三是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目的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這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實現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發展和完善就業服務事業,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服務;另一方面也要求失業人員積極主動地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設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競爭的能力。可以說,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在條件下,就業權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否就業應由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愿作出選擇。失業人員作為勞動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樣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失業人員有選擇就業或不就業的自由。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可以使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獲得必要的就業服務,爭取盡快實現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是,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失業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拒絕其申請,并告知其拒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