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使用失業保險金援企穩崗的意見》(冀政辦函〔2016〕18號)和河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使用失業保險金援企穩崗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25號)精神,為做好張家口市產業結構調整,穩定就業崗位等相關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范圍
以“6643”工程涉及企業為重點,凡符合我市為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治理大氣污染相關政策和經濟轉型升級涉及的企業,均可納入扶持政策的范圍。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條件
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1年以上,上年度無欠費,并采取多種措施穩定崗位,無裁員或少裁員(裁員20人以內且裁員人數占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內)的企業。
三、享受扶持政策種類及標準
扶持政策包括轉崗培訓補助、崗位補助、社會保險補助和降低繳費基數。
(一)轉崗培訓補助。在本企業內對職工開展轉崗培訓,培訓合格且在新崗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每課時5至8元、最高不超過2200元的標準給予轉崗培訓補助,具體標準按照張人社字〔2016〕272號文件執行。未裁員的,補助人數按最高不超過企業轉崗培訓總人數的60%計算;少裁員的,補助人數按最高不超過企業轉崗培訓總人數的40%計算。
(二)崗位補助和社會保險補助。對積極采取措施穩定崗位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崗位補助或社會保險補助。崗位補助和社會保險補助人數按照最高不超過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計算,其中崗位補助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社會保險補助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繳費基數為標準計算,根據企業實際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及費率,給予單位繳費部分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同一企業每年只能享受崗位補助和社會保險補助的其中一項,企業自主選擇。
(三)降低失業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人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基數可按實際工資總額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享受扶持政策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資格確認
符合條件的企業,持《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申請表》、納入享受扶持政策范圍的相關材料(依據)、穩定崗位計劃措施等材料向參保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并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報市級人社、財政部門核準,確認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資格。
(二)轉崗培訓補貼
開展轉崗培訓穩定就業崗位的,可申請轉崗培訓補貼。
企業擬開展轉崗培訓的,應持《轉崗培訓開班申請表》向參保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培訓計劃及參訓人員名冊,經人社、財政部門同意后實施。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轉崗培訓過程進行監管。
企業在培訓結束后,持《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申請表》、《轉崗培訓開班申請表》、《轉崗培訓補助申請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監管報告(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內容、人數、課時、結業時間以及培訓達到的效果)、轉崗安置人員名冊、變更或續簽的勞動合同(轉崗安置協議)、不裁員或少裁員承諾書等材料,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轉崗培訓補貼。
(三)降低繳費基數
企業持降低繳費基數申請報告、《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申請表》、申請降低繳費基數前3個月的工資賬冊憑證、財務報表等材料,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降低繳費基數。
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的申請材料初審通過后,將擬享受扶持政策企業名單及相關情況在當地媒體或人社部門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結束經同級人社、財政部門同意后報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后報市級人社部門復核。經審批符合條件的,從批準后的次月起執行新的繳費基數。降低繳費基數實行動態管理,當用人單位人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時,停止享受該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