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失業金發放標準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09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36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1元;
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782元發放;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588元調整到618元。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1)、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拓展閱讀:
關于階段性降低本市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京人社保發[2016]98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相關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從5月1日起,階段性降低本市社會保險費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28%調整為27%,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20%調整為19%,個人繳費比例不作調整。
二、本市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2%調整為1%,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調整為0.8%,個人繳費比例不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