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職工醫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12%的繳費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標準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規定》分配個人賬戶。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醫療補助金中統一支付,個人不繳費。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先行墊付,待失業保險基金補足后并入統籌基金。
三、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在為北京市登記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時,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為其辦理參加職工醫保手續。
四、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系統記錄的領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數據,于每年12月向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基金劃轉申請,經核對批準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基金轉賬處理。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后,自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當月起,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其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同一個自然年度內,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其失業前后、再就業前后享受同一門診(住院)起付線,所發生的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及住院次數累計計算。
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連續兩個月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即月起失業保險基金中止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失業人員重新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后,需同期重新辦理基本醫療參保繳費手續。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補繳,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支,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八、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系)或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解除存檔關系后,本人應及時到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按規定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系)或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解除存檔關系之日起3個月內,本人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城鎮居民老年人和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障有關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6號)規定,寫出書面申請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補交上述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補繳期間本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按規定為其進行手工報銷。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溫馨提示:一切事物都是在不斷變化發展的,做好全面的保障,從容面對相應的變化。
更多推薦:
一、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按規定領取醫療補助金(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家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二、單位和個人如何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1)職工失業后,由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的單位及時為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在7日內報所在地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保險經辦機構備案。(2)職工失業后,可以選擇是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愿意申領的,除持本人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外。還需持統一印制的《失業保險手冊》以及人社部門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手續。
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1)失業人員領取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領取;(2)失業人員領取期限第13至24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5%領取;(3)每人每月計發的失業保險金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領取。
四、超過失業保險登記期限的失業人員,可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因企業未及時告知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等原因,造成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超過3個月有效期限的。可由原企業為失業人員出具相關證明,失業人員憑原企業為失業人員出具的相關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此種情況,必須嚴格掌握,防止弄虛作假套領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2)因失業人員本人原因造成的,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五、在什么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和領取失業保險的期限如何計算?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