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青島新聞網從青島市人社局獲悉,我市將再次提高失業保險金,由原來的每人每月900元調整為950元,這是自2007年以來我市第9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后的失業金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才能領取,最長領取期限為24個月。
新標準自7月1日執行
本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的范圍為2015年7月1日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不包括2015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自謀職業人員)。對已按原標準領取了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差額部分予以補發。
繳費滿一年才能領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此次調整綜合考慮了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包括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通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最長領取期限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