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汕頭市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
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合同)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3)《失業證》或《廣東省流動人員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辦理流程
1、失業人員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告知失業人員本人。
3、失業保險金自辦妥申請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放。
注: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手續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辦理地點
辦理地點:
汕頭各區縣市的社會保障部門
汕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覽
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