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
一、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
二、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就?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折。
三、失業人員本人應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癥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后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四、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金標準
領取期限處于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一)按照2%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420元調整為480元。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