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發放標準
發放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的70%
武漢中心城區(含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910元/月,東西湖等遠城區調整為714元/月。
辦理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備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參加失業保險等有關材料。
2、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到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3、社保經辦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將審核結果告知失業人員本人。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發給《失業保險金發放開戶通知單》;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應說明原因。
辦理時限及地址
辦理時限:10工作日
辦理地點: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