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批準,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120元。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
京人社就發[2014]31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批準,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120元。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調整后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1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3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6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9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12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012元發放。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728元調整到848元。
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自4月1日起執行。
四、在4月1日前,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
五、各區(縣)、街道(鄉鎮)人力社保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宣傳、核定工作,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給失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