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到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機構辦理備案,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及時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同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手冊》;
2.《福建省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憑證》(注:已辦理過失業保險減員手續);
3.戶口薄、身份證原件(注: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2份,戶口薄第一頁及本人戶口記錄復印件1份)
4.職工個人檔案應包含勞動合同書、解除勞動關系決定書(注:決定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5.持已進行求職登記并申領的《福建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注: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農民工和外地戶口除外)。
失業保險金如何轉移?
根據《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本省內單位或者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憑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費證明和有關遷移材料,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但不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職工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后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