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記者從東莞市社會保障局獲悉,按照東莞市人民政府的《關于調整東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5月1日起,將東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該市失業保險金也作相應調整,從5月1日起,失業保險金由1048元/人·月調整為1208元/人·月。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介紹,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可按規定申請享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求職補貼、生育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多項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或創業人員,符合一定條件的,可提前一次性領取剩余部分或全部失業保險金。
市社保局相關人士提醒,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必須每月1次(辦理時間為:每月1日至月底最后兩個工作日前),攜帶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就業失業登記憑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到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驗證手續。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手續的,視同重新就業。
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按規定已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