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么條件可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有何規定?
答:我市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在哪些情況下會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有以下情形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提供的培訓的。
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就業困難人員,如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能不能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按照我市現行政策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實現就業,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將被封存,待再次失業后才能按規定予以重新計發。因此,若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失業保險金就會封存,而不能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
外地城鎮人員,剛與青島的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我市現行的失業保險政策規定,外地在青工作的城鎮人員,失業后,經審核符合享受失業待遇的,可以按以下兩種方式,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來享受。一是想回原籍的,由市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轉移給個人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個人按當地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二是想在青島繼續居住并找工作的,可以在常住地街道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按照青島市標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被封存的失業金如何才能領取?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又重新就業的,對其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被封存的失業保險金,只有在本人再次失業且符合享受失業保險條件時,封存的失業保險金和再次就業時繳納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予以合并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