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業金平均上調15% 失業人員每月最高拿1138元
近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發出關于調整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參保失業人員每月最高可拿到1138元,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
為提高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根據《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結合云南省最低工資標準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對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調整。今年的新標準平均比去年上調了15%。
同時,省人社廳也要求各地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要按照新標準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并要求各州市加強收支管理,確保基金收支平衡,對于確有困難,發生資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省級調劑金。
一類地區調整情況
適用地區
昆明市所轄各區(東川區除外)和安寧市
調后標準
繳費工資≤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
調整后 953元/月 每月提高 125元
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繳費工資≤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
調整后 1046元/月 每月提高 137元
繳費工資>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
調整后 1138元/月 每月提高 149元
同時具備3條件才能領
1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該職工或城鎮未雇工個體工商戶及城鎮其他從業勞動者已履行繳費義務累計滿一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 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