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政策須知
一、參保范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各級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二、繳費基數和比例: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實際工資低于自治區社平工資60%的,按社平工資的60%繳納。單位2%,個人繳1%。
三、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1、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四、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標準: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14個月;繳費時間滿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期限第1至第12個月,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領取;失業保險人員領取期限第13至第24個月,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領取。同時,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為失業人員代繳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待遇期間住院可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五、領取失業金所需資料:1、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一式兩份,可在9號窗口領取或在中國澤普網下載);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程序表;3、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2、3在人社局領取);4、失業保險手冊;4、身份證和農業銀行卡復印件。
六、其他規定:1、失業人員自失業之日起3個月內不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有關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2、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或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領取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