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政策解讀
廣東省省行政區域內哪些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失業保險?
(一)企業、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
(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
(四)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用人單位及職工如何參加失業保險。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參加失業保險,依法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職工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
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嗎?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
1.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計發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為1個月;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后,其未領取期限自行結轉至下次失業時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醫療保障。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遺屬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以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以及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以全市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喪葬補助費發3個月,一次性憮恤金發6個月。
4.促進就業相關待遇。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享受免費的職業介紹和減免費的職業培訓。
5、求職補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領取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6、提前就業鼓勵。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
7、創業鼓勵。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8、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后九十日內可以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申請次數不超過二次。
9、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加發失業保險金。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向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就業失業登記憑證。需要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的,應當辦結轉移手續后再提出申請。
失業人員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就業失業登記憑證按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失業人員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或者說明求職等情況的,視同重新就業。
失業人員的遺屬應當在失業人員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業人員死亡判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和失業人員的死亡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失業保險金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