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失業保險服務指南及便民信息
辦事指南: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一、 失業保險參保范圍及征繳比例
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征繳比例:單位按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資的1%計征。
二、 用人單位參保程序
用人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填報《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參保單位基本情況表》和《參保單位人員基本情況及繳費登記表》,出示以下證件資料,并提交復印件一份;
1.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5.能夠說明本單位及職工工資發放的憑證、財務報表或其他證明材料
6.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三、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核定程序
參保單位每年3月底前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和上年度勞動工資年報、《年度財務報表》,到社會保險統一年審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年審手續,核定上年度單位工資總額和職工本人繳費工資。
四、 個人參保繳費程序
個人參保的1%繳費由單位統一按月代扣代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繳費記錄。
五、 在職職工參保異動程序
參保單位因新招用或調入職工等原因新增繳費人員,或因人員調出、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死亡、移居境外、參軍、接收全日制教育等原因而減少繳費人員時,應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異動手續,填報《參保單位人員異動情況表》,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
六、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七、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及領取期限
1、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方法。
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依據是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年限。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的,此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的月份加上前次未申領完的月份,但合計不能超過24個月。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