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谑杏萌藛挝晦k理失業保險業務指南
海口市企業用人單位應該如何辦理失業保險業務以及所需注意的地方,詳情請看下文。
一、失業保險參保繳費人員名冊備案
新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在向?诘胤蕉悇站稚鐣kU費征稽局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后,應及時將參保繳費人員花名冊報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
用人單位應為其從業人員購買人手一冊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按內容填寫,粘貼參保人員相片,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加蓋鋼印后,由用人單位集中保管,并按月登記單位及個人繳交失業保險費情況。
當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把已記載失業保險繳費情況的《就業失業登記證》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簽章確認;然后,將《就業失業登記證》交給失業人員,作為其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憑證。
三、辦理員工失業申報、備案
(一)用人單位與其從業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義務滿一年、并且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用人單位應自與其從業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失業人員個人檔案等資料,報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備案。
(二)用人單位應當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告知其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單位證明、失業保險手冊等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如失業人員逾期未辦理失業登記的,視為重新就業。
四、失業保險法規有關規定
(一)《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能按規定及時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者未將失業人員名單及時報送備案,致使失業人員不能及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補償失業人員在延誤期間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金及相關費用。
(二)《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沒有為從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從業人員失業后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期間的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失業調控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4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