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規定
凡未參加掛檔的失業職工必須持本人《失業證》、《身份證》
于每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的第二周(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失業保險金申領期。失業人員按照本人《失業證》編號的末尾數來確定申領日期。即末尾數是單數的(1、3、5、7、9)是周一至周五的上午八點三十分;末尾數是雙數的(2、4、6、8、0)是周一至周五的下午二點,到勞動就業辦公室(一樓失業登記處)參加失業保險金申領。凡是規定的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申領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下一季度的失業保險金及待遇。
參加失業保險金申領對照表
星期一 | 星期三 | 星期二 | 星期四 | 星期五 | |
上午 | 1 | 3 | 5 | 7 | 9 |
下午 | 2 | 4 | 6 | 8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