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哈爾濱失業保險領取標準是什么?領取比例是多少?下文中小編帶來了哈爾濱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哈爾濱市失業保險辦法》(2007年)規定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0%的原則,根據本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費水平等情況,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可以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原標準的80 %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以下標準按月享受醫療補助金:
1、繳費不足 5 年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 6 %;
2、繳費 5 年以上不足 10 年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 8 % ;
3、繳費 10 年以上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 10%。患有嚴重疾病確需住院治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而且失業后連續繳費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失業后中斷繳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到指定醫院就醫治療的,可以報銷醫療費的70 % ,但總額不超過本人 10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住院期間不再按月發給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