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失業保險金提高了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麗政發〔2015〕57號)和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麗政發〔2004〕39號)文件精神,從9月1日起,我縣全面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原來的810元提高至915元,同比增長幅度達13%。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醫療補助按原有政策執行。
目前,就業處已經完成失業金提標程序調整工作。提高標準后的失業金將于9月底發放到位。
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應逐步提高,與此相適應,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也應逐步提高。從開始失業金已進行五次調整,由原來的483元上調到今天的915元,增長幅度高達90%。使失業人員和其他勞動者一樣,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可使失業保險金隨著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有利于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進行,更有利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
遂昌縣就業管理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