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批準,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120元。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失業保險金調整后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1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3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6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9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12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012元發放。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728元調整到848元。
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等文件,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