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金時,必須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妒I保險金申領表》的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填寫該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本表個人欄目由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本人填寫。
(2)本表有關失業保險金審核情況由負責辦理申領登記的經辦機構填寫。
(3)本表由負責辦理申領登記的經辦機構保存。
要出示哪些證明材料?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時,要出示的證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證明;(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三)進行失業登記;(四)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后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