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失業保險金標準及領取條件
蘇州失業保險金標準
一、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繳費不滿十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
二、繳費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三、繳費二十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四、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蘇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①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③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