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登記證明書》是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制定的表格,由單位經辦人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到經辦機構確認。
可憑借此證書優先得到就業崗位。
失業登記證明書的適用范圍:
具有北京市城鎮正式居民戶口,男年滿16周歲至59周歲,女年滿16周歲至49周歲,有勞動能力,目前無業,要求尋找職業的人員。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類學校畢(結)業生中未繼續升學或者未就業的人員;
2: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退學,且沒有就業的人員;
3: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人員;
4:被用人單位辭退或除名、開除的人員;
5: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人員;
6:在勞動年齡內,且沒有工作的其他人員;
7:按規定辦理了農轉居手續的人員。
審核辦理要求
1 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起,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和5張1寸免冠照片到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2 在職介中心個人存檔的本市城鎮人員,應自終止存檔之日起60日內,持終止存檔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5張1寸面觀照片,到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3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判刑后,并解除了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的人員,應自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辦理落戶之日起60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享受的權利
1:享受職業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手續等就業服務;
2: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3: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4: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可按規定辦離退休。
失業登記后的失業人員應履行的義務
1:每月向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報告失業情況;
2:定期接受職業指導;
3:積極參加職業介紹,失業6個月以上的人員要根據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推薦的崗位盡快就業;
4: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