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指從辦理申領手續當天起至對應月份的前一天。例如,2月8日申領3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是2月8日至5月7日。如果本人主動要求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重新就業辦理用工手續后,被自動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原來的領取期間按月份減少。例如,6月3日申領2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論哪一天操作)暫停后,領取期間即修改為6月3日至7月2日。從7月3日起暫停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領取的,可再次申領。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后又再次失業,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6、由于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按中斷繳費1年,核減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減少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