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后,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下面是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個體勞動或者自由職業,并在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介中心)、人事部門開辦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名義存檔的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存檔人員中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繳費基數,按7%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的6.5%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繳費基數的0.5%納入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靈活就業人員不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以委托銀行代扣代繳方式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下列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范圍:
(一)門急診醫療費用;
(二)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三)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四)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執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規定。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就近醫療原則,自行選擇4家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本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中應有1家社區醫療機構(包括定點鄉鎮衛生院)。靈活就業人員可直接到本人選定的4家定點醫療機構、全市定點中醫定點專科和A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靈活就業人員就醫時,應當主動出示《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藍本)。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自繳費之月起6個月后發生的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繳費之月起發生的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一)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60天內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繳費的;
(二)失業人員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后60天內進行就業登記并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繳費的。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當連續足額繳納費用。逾期3個月未繳費,間斷后再次繳費的,按本辦法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情況享受待遇。
第九條 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負責為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具體辦理參保信息采集、保險手冊發放、信息變更、人員增減、門診醫療費用報銷等事項。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門診的醫療費用,采取個人現金墊付、事后報銷的方式,其中應由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個人應通過辦理存檔的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辦理報銷申報手續,申報時間為每月10日前,當年醫療費用應當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申報。申報醫療費用時,個人應當提供醫療保險手冊、醫療費收費憑證、處方底方、急診和轉診轉院證明等。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接到報銷單據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報銷單據,應當在1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結算。報銷的門診醫療費由區縣社保中心通過銀行存入個人存折內。住院醫療費中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個人在辦理出院手續時由個人與醫療機構結清。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間達到一定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條件的,自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開始享受與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相同的醫療待遇,并建立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時,個人可以按照市勞動保障局關于此類情形的有關規定繼續繳費和一次性躉繳不足規定年限的費用。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應當轉往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障事務所管理。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它事項,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市勞動保障局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