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規定》出臺。今年起,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在我市行政區劃內,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及其人員,同屬一個統籌區,實行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計發辦法、統一經辦流程、統一基金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的制度。
市級統籌后的繳費標準仍統一按《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籌集,即:用人單位按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對難以確定繳費基數的非公有制企業,可采取定額征收的辦法。
在市本級參保繳費的失業人員,其失業保險待遇的申請領娶審核、發放由市本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在各縣(市、區)、泉州臺商投資區參保繳費的失業人員,由所在縣(市、區)、泉州臺商投資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屬于本統籌區內參保人員的失業保險關系隨勞動關系轉移,但不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