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內容
對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因自主創業申請一次性領取余下期限應當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的資格進行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
二、事項收費
不收費。
三、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四、數量及方式
失業員工本人申請,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予以核準。
五、申請材料
(一)填寫《深圳市失業救濟金一次性申領審核表》;
(二)提供失業證、營業執照或申請人作為主要股東的出資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六、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區社保分局、各社保站征收窗口。
咨詢電話:0755-12333(撥打指南)。
七、辦事流程
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材料不齊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補齊材料通知書》; 不在受理范圍或材料不能補齊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不予受理決定書》。符合條件的,在次月15日前通過銀行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八、辦理時限
受理之后30日內。
九、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自申請人收到之日起有效。
十、請謹記,辦理社保業務原則:
(一)深戶:個人自行辦理的社保業務(包括辭職待業者)直接到戶籍所在地社保局;如果個人的社保業務通過單位代辦,則應到單位所在社保局辦理;
(二)非深戶:個人不能辦理補繳或續繳業務,所有業務均由個人所在單位辦理。企業漏繳、未繳的24個月(2年)內可辦理補繳手續;
(三)辦理業務時,身份證、戶口簿均需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其他要填寫的表格,到社保局或社保管理站現場領取填寫即可。